通知公告

关于处理到期专利培养物的公告

迄今为止,陆续有在本中心保藏的专利培养物到达了30年保藏期间。请相关交存人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69号)的相关规定,与本中心联系确定到期专利培养物的处理事宜

联系时请提供如下材料:1)本中心开具的保藏证明复印件;2)交存人的身份信息及亲笔签名;交存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附: 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69号)中关于培养物保藏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期限至少30年,自收到生物材料之日起计算。保藏期届满前收到提供生物材料样品请求的,自请求日起至少应当再保藏5年。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取回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或者与保藏单位协商处置该生物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不取回也不进行处置的,保藏单位有权处置该生物材料。

 

特此公告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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